服 务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内容
乙方为甲方 提供 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 的租用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开通特服号码 95105____ ,具体开通城市详见附件 1 。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提供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 租用服务。
2.1.2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向乙方提交《业务需求书》,详细规范描述甲方的需求状况。
2.1.3 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配合乙方的工作,协助合同之约定内容的顺利完成。
2.1.4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对于因甲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系统停 断等后果,责任由甲方负责。
2.1.5 甲方在使用此号码时,不得用于非法经营,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使用该号码的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此号码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使用该号码的权利,并保留追究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
2 .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 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 的租用服务。
2.2.2 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国统一特服号码 95105___ _ ,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网络开通地区见附件1),乙方确保开通地区范围内的通信网络质量符合电信服务标准。
2.2.3 乙方须委派富有经验的工程师,与甲方进行联系与沟通,以确保准确传达并执行甲方的要求。
2.2 .4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业务需求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实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功能。
2.2.5 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全国统一特服号码 95105____ ;
开通全国 284 个地区,在甲方提供《业务需求书》 30 个工作日内开通以上地区,具体城市见附件 1 ;
乙方根据甲方 《业务需求书》免费 提供路由节点与路由策略各一次的定制服务 ,落地分布点限于省会城市。以后每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改动) 1 次城市路由节点,需另行支付乙方人工费用人民币 10000 元 / 次;每变更 1 次路由策略(按地域、按时间段、按业务分类、遇忙溢出)的变更,需另行支付乙方人工费用人民币 2000 元 / 次;
平台配置自动语音应答系统,乙方根据甲方 《业务需求书》 为甲方定制语音流程;
乙方免费提供 4 次自动语音应答系统 的 变更,包括语音流程和语音文件各 2 次的变更。超过部分,如属语音流程的变更,需另行支付乙方人工费用人民币 2000 元 / 次;如属语音文件的变更,需另行支付乙方人工费用人民币 200 元 / 次;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 2 次 / 月在甲方落地城市的号码变更,甲方需提前 3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加急,加急或超出 2 次 / 月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人工费用人民币 200 元 / 次;
提供语音信箱、交互式传真、智能总机功能;
(8) 乙方为甲方提供远程管理系统,提供话单查询功能。
第三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
3.1 甲方向乙方缴纳的费用包括:“ 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的租用服务费和通信费用。
3.1.1 “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的租用服务费与支付: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租用服务费人民币 ____ _ 元整(大写)(小写:即 RMB ¥ 元);
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服务费用的 60% , 即人民币 ______ 元整 (大写)(小写:即 RMB ¥ 元) ,合同生效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的 40% ,即人民币 _______ 元整(大写)(小写:即 RMB ¥ 元)。以后每年的 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当年的“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租用服务费人民币 ____ _ 元整(大写)(小写:即 RMB ¥ 元)。
3.1.2 通信费用与支付:
( 1 )甲方特服号码 95105_____ 的长途业务使用费按照人民币 元 / 分钟结算 , 本地业务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 / 分钟;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费。
( 2 ) 通信费用的计费周期为每月 1 日零点零分到下个月 1 日零点零分,每月 10 日至 20 日甲方向乙方缴纳上月通信费用。若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每日为所欠话费总额的 4 ‰。若甲方超出付款日期 30 日仍未付款,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的服务。
( 3 )对于被叫( ),如果是 发起的呼叫,则 支付本地业务使用费;如果是异地发起的呼叫,则 支付长途业务使用费。
3.2 合同正常执行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提高价格,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维护本合同的资费政策。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 合同双方同意除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要求外,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的任何信息 , 包括各种数据、客户资料以及“中国铁通 95105 呼叫中心电信运营平台”业务相关的资料等(以下统称“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明确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不得向任何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转让上述信息或许可其使用上述信息。
4.2 本合同信息的对外披露,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及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发布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
4.3 双方都 同意对另一方的信息,如惯常保护其自身同类性质的信息一样,合理谨慎地使用所披露的信息,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传播和公布。 并且一旦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将载有另一方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并从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一切信息,且不得继续使用;若无法删除,应承担保密的义务,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4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对因本合同所取得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到本合同终止后两年。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5.1 本合同正常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及保密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即该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发生,如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禁令、和政府的法令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情况等原因)导致合同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合作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6.2 任何产生于本合同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及分歧,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6.3 在仲裁或起诉过程中 , 除双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仲裁或起诉的部分外 , 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它部分。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期限
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其影响。
7.2 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之前,如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服务期限将续展,续展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八条 合同文本
8.1 有关本合同标的的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情势变更(如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发生变化等),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如未能就未尽事宜或情势变更后的合同履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8.2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任何补充合同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合同和本合同或补充合同相互间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最新签署的文本为准。
8.3 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连同乙方网络开通范围(附件 1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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